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知识: 盗窃数额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