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交通事故鉴定结果不认同的,该怎么办? |
释义 | 对交通事故鉴定结果不认同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的,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应当重新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从这个法律条款可以知道,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鉴定结果不认同的,是可以这样处理的: 1、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重新鉴定的。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委托另外的鉴定机构,是不可以用第一次的鉴定机构的,只能重新找另外的鉴定机构。 一、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重新鉴定: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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