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2、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一、贩毒判死刑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未成年涉嫌贩毒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年满14周岁及以上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