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银行存款事项离婚时该怎么在协议中约定 |
释义 | 我们办理了的离婚案件中,一般银行存款存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不知道家里有多少存款,不知道存款银行卡号,甚至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也为了防止婚内财产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样约定的好处在于,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方便另一方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明确的存款账号和存款信息,及时调查存款去向和冻结存款余额。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这样约定有好有坏。 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并且对于名下存款较多的一方有利。 不利之处在于,如果对方还有你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后,即使离婚后你又知道对方还有银行存款,因难以取证当时签协议时您不知道对方有其他存款,所以离婚后你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你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因此,这样的约定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有利,但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 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清晰的约定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明细,比如存款在哪个银行,存款账号是多少,还有多少存款余额等。 这样,离婚后你若发现另一方没有约定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对方名下存款,甚至可以因对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一、离婚把财产转移怎么办 离婚把财产转移可以搜集材料,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等相关的申请。 1、直接隐瞒 对于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己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致使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2、私自转移 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包括: (1)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账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商,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股份,而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名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证明借名的事实,最终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 4、伪造债务 因为我国社会诚信缺失,法律惩治不力,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非常普通,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赘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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