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申请人应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2)申请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应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具体来讲,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种: (1)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配偶,则男应年满60周岁、女应年满55周岁。 (3)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子女,则应未满18周岁。 (4)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父母,则男应年满60周岁、女应年满55周岁。 (5)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则在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的条件下,男应年满60周岁,女应年满55周岁。 (6)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孙子女、外孙子女,则在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下,应未满18周岁。 (7)申请人如果为工亡职工兄弟姐妹,则在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下,应未满18周岁。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