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为人贪赃枉法,在收取贿赂后非法为罪犯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里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实施将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三)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具有相同之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已决罪犯;徇私枉法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满足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委托刑罚执行机关的管理人员,向法院提出假释的请求,服役记挂的人员在提出假释请求的时候,提及的必须是真实的材料,而不能是被伪造、变造的材料。 一、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危害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