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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潍坊刑事辩护、取保、会见律师:非法经营罪解析与辩护
释义
    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属于高发犯罪,公检法每年处理的该类案件持续居高不下。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开办的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按时向税务部门纳税,不销售违禁物品,就属于合法经营。不过,有些商品虽然不属于违禁物品,却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物品,必须持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才能销售,否则其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需引起高度重视。
    
    刑法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二)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典型非法经营行为: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经营非法出版物;(三)、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的传销行为;(五)、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六)非法经营食盐;(七)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八)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九)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十)非法使用POS机;(十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十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十三)、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添加剂;(十四)、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十五)、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十六)、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十七)、非法经营药品;(十八)、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十九)、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二十)、非法贩卖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量刑标准:
    第一档: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策略:
    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该行为必须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2、该经营行为必须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3、该非法经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以市场秩序作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这一方面表明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个罪客体与类罪客体的重叠,也印证了该罪之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的“兜底”条款。
    根据个人辩护经验,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律师在进行辩护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详细阅卷,了解案情,从中寻找无罪、罪轻或从轻的辩点,尽力为当事人争取不予起诉、缓刑或判处轻刑的机会,体现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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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