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责任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责任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二、构成此罪的责任主体标准: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受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l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责任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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