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投保人资格的一般要求: (一)直接投保的自然人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位作为投保人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权利能力 (三)投保人具有缴费能力 (四)复合投保人应符合相应主体资格。 一、保险告知义务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且保险人对保险具有丰富经验,投保人并不应负担无限告知的义务。 保险法中应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 (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实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且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 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并同时在明确规定以下免除告知的事项: 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3、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4、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相重叠的情况。 二、投保人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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