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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期权诈骗案件立案标准
释义
    期权诈骗立案标准及刑法规定:根据经济情况,3000元以上诈骗判刑3年以下,诈骗数额在3000元以下行政案件;诈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有相应刑罚。期权的构成因素包括执行价格、权利金、履约保证金、看涨和看跌期权。刑法规定,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一、期权诈骗立案标准
    国家对于诈骗罪的判定一般是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经济情况来判断的。
    一般而言是3000元以上,判刑3年以下,并处罚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诈骗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公安机关也应该立案,是行政案件,要行政拘留、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期权的构成因素
    期权主要有如下几个构成因素:
    (1)执行价格(又称履约价格)。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事先规定的标的物买卖价格。
    (2)权利金。期权的买方支付的期权价格,即买方为获得期权而付给期权卖方的费用。
    (3)履约保证金。期权卖方必须存入交易所用于履约的财力担保。
    (4)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按执行价格买进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看跌期权,是指卖出标的物的权利。当期权买方预期标的物价格会超出执行价格时,他就会买进看涨期权,相反就会买进看跌期权。
    三、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数额的大小将其划分为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三个级别,并相应地规定了刑罚的幅度。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行为,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将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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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