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哄抢罪的判决标准 |
释义 | 《聚众哄抢罪的认定与刑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将受到刑罚。4000元至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也属于“其他严重情节”。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并具有特别严重情节。聚众哄抢罪与打砸抢有界限,前者不一定使用暴力手段,后者则使用暴力。聚众哄抢罪与扰乱公共秩序罪有区别,前者侵犯公私财产,后者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分析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聚众哄抢罪认定 (一)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 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 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结语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法律规定明确,对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并处以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根据起点标准,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哄抢属于数额较大,而4万元以上的哄抢属于数额巨大。此外,特定情形下的哄抢也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聚众哄抢罪与打砸抢以及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在客观方面和犯罪对象上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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