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企业与个别职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不能以此否认该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其他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个人也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在此情形下,也是企业在对外经营,只是企业内部承包管理,企业不能以此逃避支付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如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职工的伤残、死亡等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人承担,也是无效的约定。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