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超摊位租赁合同未到期 |
释义 |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需获得出租人同意方可转租,否则失去承租身份。租期结束且未续租时,房屋使用权归出租人。租赁合同仅赋予承租人使用收益权,不得处分房屋。 法律分析 可继续使用,没到期一般不能进行转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转租。如果在租赁期内没有转让出去,那么就丧失了承租人的身份。因为租赁到期,没有续租的情况下,就已丧失了房屋使用权,同时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出租人。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拓展延伸 商超摊位租赁合同终止前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商超摊位租赁合同终止前的解除与违约责任是指在商超摊位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但双方希望提前解除合同或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主动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约定的违约责任。而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以确保合同解除或违约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商超摊位租赁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租赁期未到,不能转让;承租人需经出租人同意方可转租。若未转让,承租人身份丧失。租期结束且未续租,房屋使用权归出租人。租赁合同仅授予使用权,承租人不能处分。商超摊位合同解除或违约需承担责任和后果,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确保合同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重要内容,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四十一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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