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六名罪犯被判终身监禁 |
释义 | 我国修正后的刑法典规定,对于犯贪污罪、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特别重大损失的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在缓期执行满后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后,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并非将终身监禁作为新的刑种,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刑罚执行。 法律分析 1、我国被判了终身监禁的人并不多,依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典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2、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拓展延伸 我国六名罪犯被判终身监禁,引发社会对刑罚执行的关注 近日,我国法院对六名罪犯做出了终身监禁的判决,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刑罚执行的广泛关注。终身监禁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其涉及的法律、道德和人权等方面问题备受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终身监禁能有效惩罚严重罪行,保护社会安全。另一方面,批评者担忧终身监禁可能侵犯罪犯的人权,而且存在刑罚执行不公平的问题。此次判决引发了对刑罚制度的反思,人们开始关注刑罚的目的、效果和公正性。同时,也有人呼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复员等措施,以期实现刑罚的正义与人道。这一事件的发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结语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其执行在我国并不常见。近期的终身监禁判决引发了社会对刑罚执行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引发了对刑罚制度的反思,人们开始关注刑罚的目的、效果和公正性。同时,也有人呼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复员等措施,以期实现刑罚的正义与人道。这一事件的发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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