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民用航空器司法拍卖中的租赁权与所有权冲突 |
释义 |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专注处理海事海商、航空陆运等物流法律纠纷16年】 民用航空器作为特殊动产也是可以作价拍卖财产的一种,当拥有民用航空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法偿还的债务时,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人民法院经债权人申请,可以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司法拍卖,拍卖价款除支付必要费用外可以支付给债权人清偿债务。 与不动产房屋、土地及船舶、机动车类似,民用航空器本身也会附带一些权利瑕疵,如租赁权或是抵押权等。特别是租赁权,租赁权不仅会使租赁物的价值减损,而且会直接导致在司法拍卖中的买受人无法直接获得民用航空器的控制权。 相关案例: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10时至7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两架塞斯纳172R民用航空器进行公开拍卖。法院特别提示,两架民用航空器已停用多年,现保存在广东省阳江市合山机场仓库内,保养良好。因法院调查的局限性,本次拍卖标的物仍可能存在其他未知未披露的瑕疵,有意竞买者务必在拍卖前仔细了解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现实现状,并亲临展示现场看样。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架飞机共有4000多次围观,尚无人报名。能不能成功拍出,目前仍是未知数。 律师认为: 从以上公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于民用航空器的调查仅停留于表面审查和手续审查,司法拍卖的买受人应当谨慎对待民用航空器的瑕疵,我们团队认为,司法拍卖的买受人对其权利瑕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拍卖物瑕疵。该瑕疵须通过民用航空器买受人聘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到现场查看,包括表面瑕疵和内部瑕疵,以排除“货不对版”、故障等问题; 2、租赁权瑕疵。该权利的击破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人民法院只对实现担保物权或者优先受偿权行使产生障碍的租赁权进行除去,其对所有权不产生障碍所以,多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对租赁权进行登记并公示,使买受人了解再进行拍卖。所以,买受人应当对法院关于租赁权的公示进行特别注意; 3、抵押权瑕疵。同样,抵押权瑕疵人民法院也会采取公示的方式告知买受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将优先受偿于抵押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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