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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子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索回被驳
释义
    男子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索回被驳近日,北京一男子恋爱时将自己全额450万支付的海淀区一房产,50%的产权登记在女友名下,之后双方未结婚、闹矛盾分手,男子多次要求返还房屋产权,女子未予返还,男子遂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男子诉求,理由:1、男子明知女子未出资仍将50%产权过户给女子,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彩礼,所以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2、针对其撤销赠与的诉求,应二人分手在2017年,起诉撤销时房产已过户,且已经过撤销权行使的1年除斥期,遂驳回男子全部诉讼请求。
    彩礼这东西,之所以允许你不结婚或者结婚了无夫妻之实可退回,是因为彩礼本身是赠与性质,加上支付彩礼是带有二人结婚目的的,其实是类似于《民法典》合同编里“赠与合同”里的“特殊目的赠与的”。
    1年除斥期间和大众认知里的3年诉讼时效是两码事。
    1、撤销赠与,适用1年除斥期间。通常来说,一般的赠与,财产完成了转移(人民币就是交付,不动产就是完成登记),没有特殊情况发生,就视为赠与完成,是不允许撤销的。即便是某些可以撤销的赠与,由于是赠与人一方说了算,所以它其实是形成权的一种,也就是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2、返还彩礼,适用3年诉讼时效。彩礼是特殊目的的赠与,也是赠与合同的一种,由于双方未缔结婚姻,所以赠与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本案败诉原因就是因为不能证明这是属于特殊目的的赠与,所以既因为过了1年除斥期且已完成了财产转移而不能行使撤销权;又不能适用彩礼这类特殊目的赠与,因未达目的可以要求返还的规定。
    偏题答主偏个题,以下内容不重要,个人看法:
    有没有人想过为什么在法律里把彩礼看作是赠与性质,而不是结婚时男方应向女方履行的义务?这是因为法律上并不提倡彩礼啊。 那么婚姻关系应当是怎样的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最开始的地方,就以法律形式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而赠与又是什么?有些赠与是平等主体相互表达情意,但是大多数单方面的赠与,实际上内涵的是强者向弱者的施舍啊。
    所以千万不要把彩礼看作是缔结婚姻的必要环节,有些东西当你不那么在意了,它体现的才是精神层面的价值,才会有礼轻情意重的含义;而当你过于看重了,它体现的就只剩下经济层面的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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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