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新增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及司法机关在使用该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根据相关解释,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定义和判定标准,以及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从轻处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的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引是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的犯罪。 二、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b、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c、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列为犯罪行为。根据量刑标准,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的情节,以及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节。同时,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犯罪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将被视为从重情节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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