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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卖淫罪如何定性?
释义
    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条件及法律依据,以及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刑法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将其定为单独的犯罪。此外,组织卖淫罪中仍有可能区分主从犯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什么标准下组织卖淫罪才立案
    1、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条件:依据我国对组织卖淫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应予立案,追究本罪相应的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1、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2、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其实质上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助犯,只不过刑法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将其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刑法中像将帮助犯单独定罪的情况并不多见,但也不是绝无仅有。
    3、组织卖淫罪作为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仍有区分主从犯的可能。实行犯,一般而言,是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共犯,其系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或必要的原因。关于实行犯中是否可以区分主从犯,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实行犯都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并且都对犯罪后果起到了积极、主要的作用,因此不宜再区分主从犯。至于实行犯中各共犯犯罪分工、作用、地位等因素,可以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但不宜作为区分主从犯的依据。
    结语
    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条件是行为人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依法应予立案追诉,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之相比,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刑法对其做了特殊规定,将其规定为单独的犯罪。虽然在实践中对于组织卖淫罪中的主从犯的区分存在不同意见,但在量刑中可以考虑各共犯的犯罪分工、作用和地位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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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