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劳动关系可以用于自由协商吗 |
释义 | 用人单位和外国就业人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自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就业人员的基本劳动权利,因此人单位不能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对无固定期限的就业者行使任何解除权。在普通劳动关系中,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与劳动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但在涉外劳动关系中,外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性更大。因此,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涉外劳动关系突出了意思自治的灵活性,即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外,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其他方面给予双方更大的自由协商空间。但是这种自由协商并非没有边界。在考虑单位与外籍劳动者在法律之外约定的条款是否有效时,还应考虑意思自治的边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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