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这里的股东利益应该是少数股东利益,因为多数股东利益可以通过多数股东本身在公司的优势地位得到维护,而且立法初衷就是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这从表决权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来。 其二,在前一问题的基础上,这里的重大损失显然是指少数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至于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公司法》第4 条、第75条、第143条等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