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义务与潜在损失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发起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认股人未能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考虑另行募集该股份。此外,发起人还需要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能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考虑另行募集该股份。注意前提条件:催缴、合理期间仍未缴纳。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起人对分公司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才能搞清晰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是谁承担 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由发起人承担。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什么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 结语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能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考虑另行募集该股份。同时,发起人对分公司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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