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荆州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荆州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 无受理条件 二、荆州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的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查询核对。 受理: 一符合认定标准: ①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调查完毕后应出具评估材料。 二不符合认定标准: ①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②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查询核对,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可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完毕后由其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示: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①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②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 三、荆州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的设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1.5%的比例,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3%的比例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3.《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14]78号,县(市、区)财政按照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过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地方财力按农村人口一定标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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