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没有关于亲属投靠的规定,但是各地方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可以投靠落户,而姐妹属于旁系亲属不能投靠落户,以江苏为例: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四)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上述第(二)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符合上述投靠情形的,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第九十五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 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旁系亲属 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以别于直系亲属的名称) 法律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除婚姻关系以外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