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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释义
    【事实理由】
    原告贺某从事木料加工作业,经常在某镇及周边村庄上门进行木料加工。被告陈某因修建新房需要橼皮,便请贺某上门进行木料加工,并由原告提供机械设备、技术及劳力,被告提供木料,双方约定费用168元/小时。2021年8月15日,原告喊陈某作帮手在被告家锯木,在锯木过程中,木屑反弹锯面不慎击中原告左颞部。原告贺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7298.5元。
    2021年11月30日,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①建议被鉴定人贺某其误工(休息)期为壹佰贰拾日;②建议由壹人护理陆拾日;③建议营养期为陆拾日。原告贺某支付鉴定费2300元。
    【争议焦点】
    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院认为】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被告通过电话找原告上门锯木头,是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原告因此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关系,原、被告是承揽合同,原告为履行承揽合同所发生的法律风险均应由原告本人承担。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雇佣关系强调雇主对雇员劳动过程的控制、指挥,承揽关系强调劳动成果的交付。本案中,原告自购车辆和锯木加工设备,按照被告的指示加工木料,交付劳务成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故本案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中,原告自带机械设备在某镇及周边村庄承揽锯木业务,2021年8月15日,原告帮被告锯木,该项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做人在基于选任、指示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贺某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机器加工木料时,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且使用机器设备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原告在作业过程中应当谨慎,而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较大关联。结合本案情况,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贺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陈某未审慎审查贺某作业方面的技能和资质,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1、原告贺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66812元,由被告陈某赔偿20043.6元,核减已支付的14899.45元,还应赔偿5144.15元;
    2、驳回原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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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10: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