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释义 | 不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问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所以,除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外,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因此,合同书可以是很正式、印刷精美、项目齐全的文本,也可以是一张便条。但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合同书不必写得很正规,也不必一定写在正规的公文纸上,也不必铅印、打印,即使用铅笔写在便条上也可以。 第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确定的,表明合同是由谁与谁订立的。 第三、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论规定得多么简单,只要其内容足以构成一个合同即可。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通过书信不仅可以叙事问候,也可以签订合同。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电报、电传、传真也是传统的通讯方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形式订立。一般法律均将其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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