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合同中被要求退股是否合法? |
释义 | 公司无权强制股东退股,股东可选择收购股权,但需股东同意。公司解散可达退股目的,但公司需不存在。公司章程约定只能限于法律明确授权。公司法未规定章程可约定强制退股,故该约定无效。 法律分析 不合法,属于无效的。 公司没有权利强制股东退股,股东可以选择收购其股权,前提是该股东同意,如果其不同意收购,没人能够强制其退股。但如果公司达到章程约定的解散情形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解散公司,则公司解散清算,可以达到退股的目的,但前提是公司也不存在。公司章程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仅限于法律明确授权可以约定,否则即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关于强制退股,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章程可以约定,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合同中被要求退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股权转让合同中被要求退股的合法性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股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被要求退股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合同条款存在不合理或违法的内容,或者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要求退股可能是不合法的。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结语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该公司强制股东退股的约定是无效的。公司没有权利强制股东退股,除非公司解散清算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解散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被要求退股的合法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同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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