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保结算单怎么开具 |
释义 | 医保结算单的开具步骤如下: 1、打开当地的社保局官网,输入社保账号、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 2、登录成功之后,进入社保查询主界面,点击社保综合; 3、页面左边弹出选项,点击社保个人缴费历史查询; 4、输入需要打印的社保清单的起始日期,再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 5、页面弹出清单明细表,把页面拉到最下方,点击盖章打印; 6、页面弹出系统提示,需要等待24小时,才能打印盖有社保局公章的清单明细表; 7、打印的时候,按照提示的操作去打印即可; 8、如果不需要社保局盖章的清单明细表,直接把清单明细表截图下来打印就可以了。医疗总费用是由医保政策范围内、外两部分组成。医保政策范围内部分,因为需要扣除起付线、部分政策自付部分,加之报销比例不可能百分之百,所以除去医保基金支付的,剩余也得个人支付,这就叫个人自付。 医保结算单去以下地区打 1、社保中心打印:携带个人的身份证和医保卡,到当地的社保中心服务大厅,请工作人员帮忙打印。 2、社保官网打印:登录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输入身份证号码、验证码等信息登录,然后就可以查询和打印了。 3、医保报销清单在医院结算窗口,结账的时候打一份清单,然后医院盖骑缝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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