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 |
释义 | 凡在本市参加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都要在每年的4月1日-6月30日配合部门做好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如到6月30日仍未进行验证的,市社保局将从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后补办验证手续的,可补发基本养老金。具体验证方法: (1)定居本市的我市户籍离退休人员的验证工作由社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离退休人员不必亲自前往社保部门进行验证。 (2)定居本市的非莞户籍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市社保部门办理验证。 (3)定居省内其他城市的离退休人员,于每年6月20日前,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的社保部门办理验证,每年6月20日后办理的,请及时联系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将按规定另行邮寄验证表格,补办验证手续。 (4)定居省外其他城市的离退休人员,由相应社保部门每年4月向其邮寄《异地定居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书(简称《通知书,内附《协查表)。离退休人员填写《协查表并亲笔签名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和《通知书亲自前往居住地社保部门办理验证手续;通过验证后,离退休人员本人或亲属于每年6月10日前将《协查表原件寄回相应社保部门。 (5)八十周岁以上(含八十周岁)的离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提供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的健在证明及本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市民卡),台港澳居民或外国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也可按上述办法办理协助认证手续,但还需提交机构或单位、街道有关本人身体状况的证明。 (6)定居境外(含港澳台)的离退休人员,于每年6月10日前向相应社保部门邮寄居住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定居国外的,提供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居住证明。在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定居的,应提供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定居香港地区的,提供“香港民政事务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定居澳门地区的,提供“澳门民政总署”、“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居住证明*定居台湾地区的,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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