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籍证明的办理流程根据不同的工作和生活情况有不同的办理流程,大致来说可以分为4大类: 1、是普通居民落户办理,这类人最为常见,例如单独的外来务工人员,正常迁入当地的人员,来投靠的职工家属等。 办理此类户籍证明时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迁入申请书,工作证明,投靠人的户口本等,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2、一定数量的外来务工人员,这类情况一般是由招聘单位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办理,需要提供务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务合同、招聘单位的企业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 3、因土地征用原因落户和农转非,除了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需要土地征用文件,安置文件等相关资料,一般来说由被征用地的企业或政府同意办理。 4、转业军人和部队调动,除了需要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需要部队出具的退伍证明,人事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一、户口证明开具的情形有什么? 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