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抚养权分割的原则和规则 |
释义 | 子女抚养权分割的原则和规则 (Marriage Law Series 7) 婚姻法系列七 壹:案件基本信息 来源: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四。 贰: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娥、被告罗某超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蔚,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海。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罗某超经常酗酒引起矛盾。2011年起,罗某超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女儿罗某蔚在日记中记录了罗某超多次酒后打骂李某娥母子三人的经过。2012年1月5日,李某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罗某超提出双方登记离婚,李某娥申请撤诉。但之后罗某超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2012年7月30日,罗某超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李某娥母子反锁房门在卧室躲避,罗某超踢烂房门后殴打李某娥,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李某娥当晚两次报警。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某娥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罗某超分居。2012年9月21日,李某娥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罗某超答辩称双方感情好,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某娥抚养子女。 叁:法院认为和判决 法院认为:罗某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罗某蔚、罗某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罗某蔚、罗某海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某娥抚养两个子女,罗某超依法支付抚养费。 判决:准许李某娥与罗某超离婚,子女罗某蔚、罗某海由李某娥抚养,罗某超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00元。罗某超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探视权利,李某娥及子女可拒绝探视。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肆:律师后语 1、原则: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法院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1991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因此,法院在抚养权人确定、抚养费给付、探视权的履行等方面均应遵循该原则。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2、规则一: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归母亲抚养。哺乳期一般认定为一年。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3、规则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1条。 4、规则三: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以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作为考虑因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3条。 5、规则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5条。 孙承龙律师 作者简介:孙承龙,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