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房屋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释义
    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顾名而思义,所有人是指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使用人是指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而共有人是指享有房屋共有权的人。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怎样补偿的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拆迁评估的程序是怎样的?
    房屋拆迁评估程序:
    一、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
    二、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三、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四、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
    五、编写相关评估报告。
    六、评估复核和审批。
    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怎样的
    《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对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做出了规定:
    如第十四条规定了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拆迁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三)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引起拆迁范围内和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否与同类地区的其它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四)拆除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是否完备;
    (五)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其它方面的情况;
    (六)拆迁项目的社会不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防措施。
    房屋拆迁纠纷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提起房屋拆迁纠纷诉讼的程序有:
    1、要确认被告。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4、举证。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房屋拆迁一般都是怎样赔偿的
    房屋拆迁的赔偿一般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拆迁补偿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计算,安置补偿主要是针对被拆迁人因为拆迁丧失居住地的补偿,很多地方的安置补偿都以户口为衡量标准。
    拆迁安置补偿的面积确定:
    国家对拆迁补偿面积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地区不同政策有所不同,详情应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通常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凡与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必须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根据我国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如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房屋具有合法性的,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对于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面积只能是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自身的工作失误,对此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应由当事人来承担。
    《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全文》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该内容由 张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3: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