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施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是否包括听证? |
释义 |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进行申辩,行政机关应听取其意见;对于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或者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因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在何种情形下举行听证有明确的规定。听证不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机关才应该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三、听证调查阶段(陈述申辩和质证):各方简要陈述观点;进行举证质证。 四、听证辩论阶段。 五、最后陈述。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听证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的范围是: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吗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应当公开进行应该根据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许可效率原则的意义有哪些 效率与公正一样,是行政机关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 其要求是: 一是严格程序,严守时效。 二是机构设置要精干,职权分工要明确。 三是注重行政行为的成本。 该内容由 石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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