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形 |
释义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一、经济案件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法对于不需要逮捕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要遵守一定的约束,并保证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能随传随到,但由于我国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因此我国刑法在规定了取保候审后又对可以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订立了一定的要求。 具体条件:1、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2、嫌疑人性质显著轻微的。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审批部门认为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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