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设计,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如果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审视监视居住的几种典型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等,给人的感觉这是一种比逮捕轻且更人道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根据笔者的观察该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尚且存在一些问题,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实践活动亟需改革的制度之一。 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一旦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等情形,办案机关多数都给办理取保候审,那么仍对个别案件采取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是“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这么笼统的表述依据笔者的经验概括为大致可能为三类:1、案件比较重大,牵涉利益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关押在看守所不太合适。如某企业家涉嫌违法犯罪的。2、案件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比如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3、是为了侦察需要,案件性质确实特殊,或是犯罪嫌疑的人口供十分重要,需要专门审讯,比如小偷盗窃x市x局长家。 监视居住如果能在自己家进行,即使失去自由,那自然也比关押在看守所好受的多。监视居住让人逅病较多的地方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可能会侵犯到辩护人的会见权、辩护权。第二因为场地过于隐蔽,可能会侵犯到犯罪嫌疑的人身体权、健康权,有可能会有刑讯逼供迫使其自认其罪等情况的发生。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商品经济发达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也是展示我国经济实力的一种象征。而同样作为国家机器运转重要支撑的部门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改革仍需继续,这更需要我们法律人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