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
释义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三点。 具体如下: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通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