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聚众阻碍,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纠集三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构成本罪,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犯罪构成一般会有: 1、主体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4、所侵犯的客体为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