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情况 |
释义 |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一、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况有哪些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主要情况有: (1)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 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可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数额负担。 (2)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按原定数难以支付的情况,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给付数额。一般不能减免,特殊情况下减免的,待原因消除后,仍恢复原定给付数额。 二、减少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实践,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一般是指以下情形:(一)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情形;(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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