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害如何进行赔偿 |
释义 |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包括利润减少、许可使用费等;二是精神损害损失,主要涉及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如信誉受损、抄袭作品等;三是依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包括违法所得和合理开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法院可判决赔偿五十万元以下。 法律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一、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二、精神损害损失 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 1)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2)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3)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并且其影响较大的 8)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结语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赔偿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若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五十万元以下。此外,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包括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具体情况还可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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