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拖欠的工资,劳动局受理吗?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事宜,都适用该法。 法律分析 受理的,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项目管理人是属于建筑公司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拓展延伸 劳动局能否介入解决建筑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拖欠问题? 劳动局作为国家机关,有权介入解决建筑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局可以通过调查核实工资拖欠情况,协调与雇主进行沟通,促使雇主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劳动局还可以启动调解、仲裁等程序,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然而,劳动局的介入并不意味着立即解决问题,具体情况仍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受害人及时向劳动局咨询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劳动局能够更好地展开调查和处理。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受害人在建筑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拖欠问题上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局作为国家机关有权介入解决此类问题,通过调查核实、协调雇主、启动调解、仲裁等程序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然而,劳动局的介入并非立竿见影,具体解决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建议受害人及时向劳动局咨询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劳动局能更好地展开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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