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公安部程序规定:当事人因 交通事故 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 评定 伤残等级 。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和 伤残 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