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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管理人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吗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责权利,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如果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一、小区业主有哪些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物业管理的权利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3)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4)有权制止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5)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6)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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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