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规定》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职工在被认定为一、二级伤残后,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医疗补足。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一、二级伤残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倍,二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6倍。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二级伤残职工可以享受一次医疗补足,医疗补足的费用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医疗补足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结束后,国家和地方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伤残职工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费用。 总结: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医疗补足是对伤残职工的一种补偿,其标准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不是固定的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