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起诉期限 |
释义 | 申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应在通知书生效前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通知书的生效期限为15天,如果申诉人以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提起诉讼,则通知书的效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违反了仲裁结果生效的时限规定。 法律分析 如果申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则应在该通知书生效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院受理审查。而《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结果形式之一,其生效期限为15天。因此,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申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则《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该时效期限内其效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不符合仲裁处理结果生效的时限规定。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后的上诉期限 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后的上诉期限是指在劳动仲裁机构驳回劳动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向上级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劳动仲裁机构的驳回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上诉。如果逾期未提起上诉,申请人将失去向上级劳动仲裁机构上诉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应及时了解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后的上诉期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形式之一是《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其生效期限为15天。如果申诉人不服该通知书,应在生效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院审查。然而,如果申诉人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提起诉讼,通知书的效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仲裁结果生效时限规定。因此,申请人应及时了解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后的上诉期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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