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为:(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三)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五)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六)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八)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十)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十一)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十二)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