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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哪种权利?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它属于用益物权,即在他人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拓展延伸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涉及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等法律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转让等方式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合法合规地开展土地利用活动。同时,国家也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进行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权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涉及土地权属和土地管理等法律问题,由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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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2:3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