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准逮捕后的结果有哪些 |
释义 | 批准逮捕后有以下三种结果: 1、在批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会立即释放;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批捕后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批准逮捕是一种刑事诉讼的程序,是已经查明案件的事实和经过以后,由公安局向检察院申请。当检察院批准之后,公安机关就可以凭批准进行逮捕,将罪犯捉拿归案。当然了,如果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批准也可能不会被检察院通过。 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需要同级检察机关的批准。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 发拘留证。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人大代表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请 其许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 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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