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准逮捕后结果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羁押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批捕后,其结果有三。其一,若在批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将立即释放,同时,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也可能予以释放;其二,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且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经批准的,也会变更强制措施;其三,就是批捕后未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一、公安侦查变更羁押场所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十二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侦查期间的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2、不同:取保候审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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