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事会有好多人? |
释义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最少必须要有三个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的人数最多不能够超过十九个人。董事会可以对于公司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和人事部门管理。 一、董事长的任免是由谁决定的 董事长是由董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 3、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4、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的职责构成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或者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如果是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在公司法实践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 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有最大权限,是董事会。一般情况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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