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强拆不承认应该如何进行维权? |
释义 | 对于拆迁人的违法强拆行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有三种维权的途径: 第一种: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针对拆迁人违法强拆行为所导致的侵权现状及经济损失提起要求拆迁人恢复原状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这是针对违法强拆行为要求赔偿最直接的诉讼方式,但是这个诉讼在现实中操作存在很大的难度,也难起到促进谈判、促进和解的效果。 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导致: 1、拆迁人有可能会不承认是其强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如果一旦拆迁人否认强拆,那么直接诉拆迁人民事侵权在立案的时候就会出现因证据不足而法院不同意立案的情况。 2,即使拆迁人承认强拆,如果诉到法院要求拆迁人恢复原状,尽管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这样的诉讼权利,能够恢复原状也最有利于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进行谈判,但是实践中强拆、强拆后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目前在各法院均无法立案。 3,如果诉拆迁人直接要求民事赔偿,那么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对被拆迁人很不利,因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确定赔偿损害的标准往往是参考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而非被拆迁人被强拆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一旦作出这样的判决,就意味着这个事情在民事赔偿方面有了司法定论,拆迁人要想通过其他方式维权就会困难重重。 第二种:救济途径是从刑事侦查的角度,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强拆行为进行查处,因为违法强拆行为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严重侵害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职责对违法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方式去向责任主体施加压力,最后实现维权的目的。 第三种: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要求对拆迁有着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的强拆行为进行查处。 一、征收中发现房屋“被违建”,你该怎么办? 1.把握时间很重要 收到拆违通知或决定后,无需慌张、恐惧,亦不用犹豫,你应该立即针对拆迁方的拆违通知或决定提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者行政诉讼(6个月内)。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超过法定期限将会对维权非常不利。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这句法律格言广大被征收人需要谨记。 2.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作出后的违法点面面观 (1)强拆之前的催告、告知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4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拆除“违建”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形式)被拆迁人履行义务,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取其意见。而在实践中,拆迁方较多只知强拆,并不会履行法定程序,在其“拆违”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程序违法之处。捕捉这些违法点,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尤为重要。 (2)拆迁方夜间强拆、断电、断水 为达到其拆迁目的,拆迁方会选择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夜里组织不明身份人员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破坏(如砸玻璃、卸门等)。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遇到上述情况时,一勿慌张,二要沉着应对,不可以暴制暴。三要尽可能地留存证据,以便为后期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依据。 (3)拆迁方之强制拆除行为 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期满后,拆迁方会堂而皇之地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在接到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后,若被拆迁人及时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拆迁方是不能进行强制拆除的,如拆迁方贸然强拆,其强制拆除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违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应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举证不能的应承担败诉的责任。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进入诉讼程序后,若被告即拆迁方不能举证证明其依法进行了立案、现场勘验、现场拍照、制作平面位置图等工作,不能证明其已告知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听取了其意见,则拆迁方将可能面临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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