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一、非法处置危废判几年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更甚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排污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违法排污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为:1、个人或单位存在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或者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等特别严重的情节;2、违法排污导致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3、因为违法排污造成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导致有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